扬教办发〔2020〕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举报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扬州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抄送:市应急局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印发
共印6份
扬州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核查、市支付”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发生在本市教育系统内,举报前教育系统及安全监管部门尚未发现,后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先行给予200元的奖励,经调查后实施了行政处罚,根据下列规定再进行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200元至500元;举报安全生产较重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行政处罚金额的15%,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见附件)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具体举报内容和奖励标准见附件)
(三)以上奖励金额为税前数额。
第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位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上限。
举报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各县(市、区)教育局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属地教育部门查实后由市教育局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不属于教育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向教育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四)举报前市、县教育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市教育局在接报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电话举报需在工作日)。
扬州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7113080、87365229;举报邮箱:yzsjyjabc@126.com;信函举报地址:广陵区淮海路54号,扬州市教育局安保处,邮编:225009。
宝应县教育局,举报电话:88209007、 88223993,举报邮箱:byjyjabfzk@163.com,信函举报地址:宝应县叶挺路78号,宝应县教育局安保法制科,邮编:225800。
高邮市教育体育局,举报电话:84665771,举报邮箱:gyjyjfzk@163.com,信函举报地址:高邮市中山路356号,高邮市教育体育局法制科,邮编:225600。
仪征市教育局,举报电话:83450390,举报邮箱:18805252007@163.com,信函举报地址:仪征市真州镇工农南路5号,仪征市教育局安保科,邮编:211400。
江都区教育局,举报电话:86860062,举报邮箱:363667616@qq.com,信函举报地址:江都区龙川北路8号,仪征市教育局安保科,邮编225200。
广陵区教体局,举报电话:87365501,举报邮箱:gljyabk@163.com,信函举报地址:扬州市文昌东路12号12幢,广陵区教体局安保科,邮编: 225000。
邗江区教育局,举报电话:87896012,举报邮箱:lhcyz@163.com,信函举报地址:扬州市兴城西路174号,邗江区教育局安保科,邮编:225000。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举报电话:87962303,举报邮箱:1091445296@qq.com,信函举报地址:扬州市开发大厦7楼开发区城乡管理局社会事业处,邮编:225009。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举报电话:87937017,举报邮箱:705810865@qq.com,信函举报地址:扬州市长春路7号,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教育处,邮编:225007。
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举报电话80383019,举报邮箱:2644438415@qq.com,信函举报地址: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新万福路88号,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教文卫体处,邮编:225000。
第七条 市、县教育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匿名举报除外)、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三)举报人应客观真实地举报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对查实的举报,由市教育局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适时集中进行奖励。市、县教育局与举报人联系,通知奖励的发放方式。举报人需持有效证件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或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转账支付。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转账凭据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奖励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学校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将依法依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查处:
(一)发奖人员未留存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确认签字、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其工作中获得的违法行为信息,授意他人举报,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受理举报人员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